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房地产赠与约定条件的,受赠人不履行约定条件时,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所约定条件不能履行或者不需要履行的,赠与人不能撤销已生效的赠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