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