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