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开发经营企业)进行。金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开发经营企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