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作出决定。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