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