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十五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