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