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