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