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