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或者代表的建议,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专题视察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

组织专题视察,应有熟悉情况的代表参加,必要时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配合进行。视察结束后,视察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视察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