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对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