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省一级统一审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地、市以及国营农场总局品种审查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农民代表等组成,按不同作物设专业组。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省内选育的新品种及外地引入的品种; (2)确定品种推广区域; (3)重新审定需扩大推广区域和在推广中需终止推广或缩小推广范围的品种; (4)审定参加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品系、品种和杂交种及其亲本,并组织品种试验工作; (5)新品种与新创造的品种资源的登记、编号、命名、发布和颁发证书。 各地、市和国营农场总局的品种审查委员会,辅助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 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的品种,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需报国家审定的品种,由省审定委员会推荐。 第十四条 凡是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育种单位必须向种子推广部门提供原原种,由指定的种子生产单位加速繁殖、推广。 第十五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散发或用于生产,不得报奖,不得经营、推广和宣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