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和建设,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种子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粮食、油料、薯类、麻类、甜菜、蔬菜、烟草、瓜果、药材、饲料、牧草、绿肥等农业生产上种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及使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农业生产必须使用良种,要逐步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地组织供种(简称"四化一供")。目前还不能实行计划供种的地方,要组织指导好广大农民自用种子的选留。 第五条 省种子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种子工作,其任务是: (1)执行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并监督实施农作物良种繁育、推广规划; (3)制定种子繁育、推广和经营管理的制度; (4)负责品种试验、示范和审定的组织工作; (5)制定农作物原(良)种生产和种子检验、仓储、包装等技术标准,保证种子质量; (6)培训种子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7)对种子企事业单位实行管理和指导。 地、市、县种子管理处、站除执行上款的(1)、(2)、(3)、(4)、(6)、(7)等项外,还负责组织农作物品种的审查,并组织种子公司做好"四化一供"和指导农民自用种子的选留。省、地、市、县种子公司的任务是负责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加工、检验、经营、推广工作。 国营农场总局和烟草、轻纺、医药系统(糖用甜菜、亚麻、烟草、药材下同)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种子公司,负责本系统的种子经营管理业务。专业公司在种子业务上受省种子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