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