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有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