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研制药品应当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研制药品的原始记录和申请药品注册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不得伪造、编造试验数据等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