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药品被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仍然销售、使用该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药品被责令暂停销售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仍然销售该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