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非药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的,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非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食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