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药品监督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街道、社区、乡(镇)、村聘请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进行药品质量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