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在非药品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添加药物成份。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