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