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药品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