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吊销农民技术资格证书或者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