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资产监督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提出质询,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予以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