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提出质询,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予以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