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