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将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得少于20日。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20日内向特许经营者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领取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与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签定特许经营协议。

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