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