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