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