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