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 (二)不及时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