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