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先与有权受理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联系;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有权受理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避免同一行政复议申请重复受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