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先与有权受理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联系;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有权受理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避免同一行政复议申请重复受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