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机关或者责任人员,按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