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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有效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培训机构、训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教育机构和场所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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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