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防教育应当按照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重点教育应当按照规定的教材,进行系统的理论和知识教育。普及教育应当结合各项工作,进行一般知识性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