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保证犬只管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相应的犬只管理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