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养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养犬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公众的投诉、举报。

市公安机关在接到犬只伤人的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及时派出警力处理。对其他投诉、举报,应当在2日内处理,或协调其他部门在2日内处理。

市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饲养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应当立即派出警力捕捉或者捕杀。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