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