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认定登记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