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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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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认定登记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技术合同,不得予以认定登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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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