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认定登记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中文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中文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