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作为肇庆古城墙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