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肇庆古城墙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肇庆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工作。

端州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肇庆古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