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肇庆古城墙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