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