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