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