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二)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四)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报价的;

(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