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举行招标会议;(五)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六)设有标底的应当编制标底;(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举行开标会议;(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签订承包发包合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