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第八十六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查封登记手续分别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市土地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时,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与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凡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中被执行人及其被执行土地的权利人名称、证号、面积等与登记信息一致的,不作实体审查,及时协助执行;不一致的,可以向该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的审查建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